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

《明報》前記者追遣散費

《明報》前記者追遣散費

在紐約《明報》美東版工作10年的男記者,五年前因報紙改版被遣散,但紐約及香港兩地的《明報》均未有向他發放遣散費。他昨透過勞資審裁處,向明報報業有限公司申索。雙方終達成和解,前記者獲得4.6萬元遣散費,並承諾不再追討其他款項。他笑言因工作「太辛苦、人工低」,故不會再從事新聞行業。

獲4.6萬 庭上力數待遇不佳
申索人黃維義昔日是《明報》美東版社區版記者。他昨在庭上力數當地《明報》待遇不佳,如他一人需負責兩、三人的工作;每日平均工作逾12小時,更曾連續開工17小時;估計多年來被欠加班費28萬美元(約217萬港元)。話雖如此,他仍工作了10年,坦言是因為《明報》在當地「有種」,會刊登及讓他採訪一些其他報章不會做的偵查報道。


黃維義聲稱曾因工作簽證到期,時任北美主管呂家明着他回港辦理簽證,呂稱香港《明報》會提供協助。黃返港後聯絡呂,呂指黃「好煩氣」。黃遂聯絡時任香港《明報》總編輯張健波,張回應「同你三唔識七,冇理由幫你」。黃遂以個人的報道獲獎信,申請「新聞工作者及傳媒簽證」,以香港《明報》派往紐約分公司記者的身份繼續工作。至09年1月,《明報》美東版因改版停刊,遣散黃所任職部門三分之二員工,但黃未獲遣散費。


明報報業代表昨指,黃是紐約《明報》的員工,遣散問題不應由他們處理。但黃反駁,一直獲香港《明報》發薪及報稅,故他應屬香港《明報》員工。審裁官解釋根據本港法例,僱主定義包括代理人,故本港《明報》極大機會需負上遣散費的責任。案件一度押後,最終雙方同意和解處理。


案件編號:LBTC4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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