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星期四

申請監護令需醫生報告

申請監護令需醫生報告




監護委員會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的人士批出監護令,委員會可向被委任的監護人授予權力,當事人的親屬、社工、註冊醫生及社署的公職人員皆可提出申請。


根據法例規定,申請人須提交兩份醫療報告,其中一份必須由醫管局認可的醫生填寫,該醫生須在診斷或治療精神紊亂、評估或判定弱智方面具有專業經驗。委員會秘書處會要求社署在四星期內,擬備有關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社會背景調查報告,並安排聆訊日期,一般需時三至六個月。


新批出監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委員會會按有關人士、監護人、社署署長要求或自行決定覆核,延續的監護令有效期不多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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