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普選提委會實現公民提名 - 梁衍華

普選提委會實現公民提名 - 梁衍華

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對香港未來將有極深遠的影響。若港人接受了一個有篩選的假普選方案,則將來極不可能再作出憲制上的修改,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這是「最終」的普選。


誠然,普選議題是政治及法律的問題。中方官員及其代理人的言論不是法律,但在政治層面上不能不考慮。除非香港人打算用和平憲制以外的方式達致真普選,否則不能無視《基本法》條文及中方的要求。港中雙方能達到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真普選方案,不但能真正落實《基本法》,更可帶來政治穩定。要凝聚各方共識,社會可能需要創意與創新的方案。


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全香港合資格的選民委任,並以一人一票方式投票產生。由於現時選舉委員會是由各界別符合資格的選民(包括機構選民)選舉產生,故以選舉方式委任委員會成員已經得到憲制認可。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的決定訂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先不論「參照」一詞是否等於「相同」,《基本法》附件一只就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四個界別及聯合提名委員人數有規定,並無就如何產生這些委員作規定,亦無規定可投票的選民需分別屬於此四個界別。現時只有符合四個界別的選民資格才可投票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規定是源於本地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而非《基本法》。即使退一步,提名委員會仍要有四大界別,但只要有適當的本地立法盡量擴大四大界別的定義,普通市民應可參選及投票予屬於各界別的提名委員會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的候選人,在參選時須公佈其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意向;而該公佈具約束力,即在當選提名委員時立即自動成為該委員的個人提名意向。換句話說,選民在投票選舉提名委員會時,其實已經是就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投票。


提名委員會集合所有當選提名委員的個人提名意向,以得出機構提名。由於現時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中150名委員(即全體12.5%)就可以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因此按《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提名委員會中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最少個人意向數目不應該多於整體委員人數的12.5%。假設提名委員會由1,200人組成,而最低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委員人數降至120人(即10%),則任何合資格人士均可聯同其他人士組成至少120人的參選名單。


舉例說,政治聯盟A及政治聯盟B分別派出800及600名符合擴大四大界別資格的人士,各組成2張名單參選提名委員會選舉,並在參選時各自公佈名單上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意向。另外,不屬該兩個政治聯盟的300名符合擴大四大界別資格的市民,自行組成名單參選提名委員會,並公佈另一行政長官候選人名單的提名意向(「公民提名」)。全港合資格選民將可以就3張分別有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意向的名單投票。所有名單所獲分配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數目將按得票比例分配。


假如政治聯盟A、政治聯盟B及公民提名的得票率分別為60%、35%及5%,則3張名單可分別獲配720個、420個及60個委員名額。由於提名意向於參選時已作出,獲配名額其實是名義性質,實際是哪一個人成為提名委員會並無大影響。結果是政治聯盟A及政治聯盟B均獲得多於120個委員的提名意向,而提名委員會自動正式提名2個行政長官候選人,即機構提名。「個人提名意向」並非提名,而正式行使提名權的就只有提名委員會。


以上這種結合比例代表制、名單投票制及類似選舉人票的方式,可能是在《基本法》及中方言論限制下,唯一包括實質公民提名而非公民推薦的無篩選方案。其好處是在實際效果上,市民根據提委會候選人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意向決定是否選舉其為提委會委員,而作出了實質的行政長官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理論最多人數與現時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理論最多人數相若,亦應該可以被各方接受。缺點是,因為遷就《基本法》的規定變得較為複雜,需較深入的推廣工作。





梁衍華


新西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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