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星期六

拖延拆招牌圖利 公司覆核敗訴

拖延拆招牌圖利 公司覆核敗訴

屋宇署調查發現,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樓宇外牆有多幅大型僭建廣告招牌,向其中三幅招牌的擁有人易通集團發出清拆令。易通上訴不果,事後有兩間公司突然出現「認頭」自稱是真正擁有人,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屋宇署轉向它頒發清拆令,同時禁制屋宇署清拆招牌。高等法院昨頒發判詞,裁定該兩間公司敗訴,直指涉案公司關係千絲萬縷,濫用司法程序,拖延清拆進度,從中牟取私利。


曾拖足3年  涉租金360萬元

涉案三個外牆僭建招牌,分別位於波斯富街72至74號、柯布連道28至32號,及堅拿道西26至30號。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中指出,屋宇署已按照恰當程序處理有關清拆令,反觀提出司法覆核的兩名申請人Billboard Advertising Management Ltd及天同廣告顧問有限公司,理據既不充份亦不切實,根本無望成功獲覆核許可。


法官指易通與申請人擁有共同地址、電話、商標及負責人,關係曖昧,推斷申請人明顯只為拖延執法才挑戰屋宇署決定,純為商業利益,濫用司法程序,從而多獲13個月及27個月時間,繼續透過涉案招牌圖利。假若容許申請人再就此事爭拗,只會繼續延誤清拆。有報道指,屋宇署曾向銅鑼灣一個由易通代理的僭建招牌發出清拆令,無獨有偶有公司介入自認是招牌擁有人,令個案拖足三年仍未處理,牽涉租金至少360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指,根據《建築物條例》,接到清拆令的人士須負責有關工程。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法定清拆命令,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本案源於2010年至2011年間,屋宇署就上述三個僭建招牌,向易通發出清拆令,限定易通於今年7月底前拆除相關招牌。易通向上訴審裁小組聲稱與招牌無關,質疑屋宇署是單憑僭建招牌上的「易通集團」字樣才引起誤會,但上訴遭駁回。不久申請人現身攬上身,惟屋宇署拒絕受理。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阻延清拆令。


案件編號:HCAL114,147,148/13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