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

張達明:官錯判口哨襲警案

張達明:官錯判口哨襲警案

去年7.1遊行有建築工人在警員耳邊大聲吹口哨被判襲警罪成,今年3月判監6星期。港大法律學者指「有關裁決是在原則上犯錯;並且,上級法院若不加以糾正,將有可能產生深遠和意想不到的法律後果」。認為若毋須身體接觸而能構成「毆打」,隨時「人哋叫你收聲,你唔收聲都係毆打」。

單憑聲音不能構成「毆打」
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圖)與學生就「紀鎮基口哨襲警案」投稿《香港律師》,認為單純聲音,沒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如液體,甚至煙斗煙霧接觸,是不能構成「毆打」,指案中裁判法官和上訴法官錯誤引用「社工梁俊威用大聲公叫喊襲警案」,作為聲音足以構成毆打的理據。


高院法官湯寶臣於03年審理梁案時,認為將大聲公放近警員耳邊叫喊足以構成毆打。湯官承認沒有案例支持,但稱「常識」而言,沒有人會同意被人用大聲公發出的聲音在耳邊觸碰,故這必然是毆打。張達明指湯官誤解案例,「咁樣講,汽車不停響按或者地盤打樁都可以係毆打」。


湯官尚且要求聲音透過工具如大聲公或哨子發出,但審理紀案上訴的馮驊法官擴闊至毋須使用任何器材,只要聲音「超越能接受標準行為」便可入罪。假如有人在警察面前叫喊粗言穢語,令一般市民覺得「超越能接受標準行為」,便足以被控襲警。


張認為法院不能扭曲法律原則,應考慮控以阻差辦公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管。律師梁永鏗稱紀可以新論點要求上訴,或要法院接納逾期上訴的解釋,並考慮新論點是否有力。否則要待未來審理類似案件時,再由終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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