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男上訴得直 甩一襲警罪
社運青年前年國慶日在中聯辦外示威,其間與警員發生衝突,後來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監六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昨日獲判其中一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入獄五個月的刑罰;另一項定罪則維持原判,刑期由監禁一個月減至14日。高院法官指出,原審就首項控罪判處五個月監禁,屬過份嚴苛。法官並下令控方須支付青年上訴的八成訟費。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從事發時拍攝的影片可見,上訴人泰歷(24歲)推鐵欄的情景,發生在剎那間,一直指稱遭泰歷掌摑的警員,要直至被重召作供,聽過原審裁判官提到推欄片段後,才「記起」泰歷曾推鐵欄,以及自己感到危險。法官因而認為,警員證供的可靠性存疑,首項控罪的定罪不穩妥。至於第二項控罪的裁決,法官認為無理據干預,故駁回此罪之定罪上訴。
另一控罪獲減刑
刑期方面,法官認為以泰歷的背景和以往無案底而言,首項控罪判處五個月監禁,屬過份嚴苛。不過,法官提到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不會姑息襲擊正執行職務警員者」的訊息,而泰歷的行為確具針對性,屬危險動作,原審時就第二項控罪判監一個月,也無可厚非。惟考慮他被拘捕時,可能因過於激動才干犯罪行,加上他已被還柙14天,情況特殊,遂改判監14天。
法官上月初處理本上訴案時,曾以正常和慢速觀看事發片段多次,更直言「睇唔到上訴人推個警察」,又指初犯者多數罰款了事,即時判監較少見。
案件編號:HCMA4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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